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南部、黄河东岸,邻接山西省。清置清水河厅,1912年改清水河县。农产有谷子、莜麦、黍、马铃薯等,畜产以山羊、绵羊为主。地处中温带,属半干旱典型的大陆性气候。由于地形复杂,境内地区气候变化差异明显。主要特点为冬长夏短,寒冷干燥,风多雨少,年平均气温7.5℃,一月平均气温一11.5℃,极端最低气温一29℃,七月平均气温22.5℃,极端最高气温37.1℃。年日均气温5℃以上的持续天数为198天,日均气温O℃以上的持续天数为232天,全年平均日照2900小时,无霜期平均为135天左右。年平均降雨量410mm,最高年份为1967年620.8mm,最低年份为1962年184mm。年蒸发量2577.2mm,为降水量的6.3倍,干旱年份可达14倍。